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713号原告徐彬华,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大迫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伟,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彬华与被告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彬华、被告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彬华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进入被告处担任销售外勤岗位工作,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5日被告辞退了原告,并且在医疗期强制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于2014年10月中旬开始一直处于突发性耳聋医疗期,但被告再三逼迫原告上班,如果原告不上班,被告将辞退原告,但原告因耳聋无法上班。为此2014年11月被告提出协商,表示只要原告提出辞职,就可以拿到补偿金,因此原告按被告要求提出辞职,但至今原告并未拿到补偿金。因此原告离开的原因是被告的逼迫和欺诈。为此,原告现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2月16日至2014年11月15日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通金7,400元。
被告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辩称,依据原告提交的辞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申请表显示,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单方申请辞职,并与被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最终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离职,因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15日解除,而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另外,原告是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单方面申请离职,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辞职申请表上写的辞职原因是个人原因,被告也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欺诈、胁迫其辞职的情况。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彬华于2012年2月进入被告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0月14日开始,原告向被告请休病假。2014年10月31日,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表示其希望离职的日期为2014年11月31日(实际应为2014年11月30日)。后被告同意原告离职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5日。2015年12月17日,原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2012年上半年度年终奖7,000元;2、2013年上半年度年终奖7,000元;3、2014年上半年度年终奖7,000元;4、2012年下半年度年终奖7,000元;5、经济补偿金21,000元;6、代通知金7,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以原告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对此不服,遂提起本诉讼。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病情证明单及门急诊病史记录;被告提供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申请表;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表示于2014年11月30日离职,且原告此后未再到被告处工作。因此即使按照原告自行提出的离职时间,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就本案申请仲裁亦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故被告辩解原告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另外,由于原告系以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职,其向被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亦无法无据。原告虽称其系被告欺诈、胁迫才辞职,但对此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彬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小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