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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1773号

袁正宏与周国均、洪建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袁正宏,周国均,洪建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袁正宏。委托代理人邱斌、石雪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国均。被告洪建兰。

原告袁正宏诉被告周国均、洪建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商晶晶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正宏于2016年2月2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正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袁正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商晶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