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615号申请人沈成爽,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王随军,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沈成爽与申请人王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成爽因与申请人潜江市园林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号牌鄂N6RJ**小型轿车车损、园林局树木损失由沈成爽承担(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就此结案。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成爽与申请人王随军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发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关璐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