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60号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大老虎村。
负责人:姜家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丽娜,女。
被告:常胜勇,男。
被告:李淑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诉被告常胜勇、李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按期缴纳的,并申请撤回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