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70号罪犯王辉,男,1975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漯郾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3)漯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07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辉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辉同宋柳涛、李天翔在漯河市郾城区钟楼广场“单身半岛”恋歌房协商一起到云南去玩,王辉提出由其女友李素华出资,并提出找女性伙伴一起去。2009年12月1日,王辉、宋柳涛、李天翔带着李某、吕某某一起前往昆明,后五人辗转来到老挝金木棉地区李素华开的名为“芯蕊”的店内,王辉、宋柳涛、李天翔以让李某、吕某某偿还路上花费为名,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二人卖淫。该犯系主犯。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辉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