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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213号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欧阳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欧阳世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13号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邓五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自金、刘伟兰,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世荣,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丽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