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小斌,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5年4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健伟,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克功,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出租摩托车。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5年4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斌、李克功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小斌及其辩护人王健伟、被告人李克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小斌在晋城市城区铁窗巷租用民房,购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购买空白假发票和订做假公章,自己从事非法制造发票。随后,通过散发宣传名片和通过老乡介绍的方式联络需要开发票的客户,按照客户需求非法制造相应发票的数额及内容,从中牟利5万多元。2014年11月起,被告人孙小斌雇佣被告人李克功向客户送达其非法制造的发票,李克功累计销售假发票七八十次,每次获利20元。2015年4月23日,公安人员在孙小斌的暂住处查获非法制造其已经出售的发票存根2000多张,票面金额累计3亿多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被告人孙小斌、李克功供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孙小斌、李克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小斌辩解,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发票存根、假印章、空白发票,大部分是老乡小杨转让给其时所留下的,其总共做的假发票有600多张,票面金额大约2000多万元,从中获利5万多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份数、票面金额、获利多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按照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不能以查获发票的存根来认定被告人非法制造发票的金额和份数;被告人系初犯且情节轻微,归案后提供多名制造假发票老乡的联系方式,系立功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小斌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克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解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孙小斌与其老乡“老应”(具体情况不详)在晋城市城区窑坡村预谋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两个月后,被告人孙小斌在晋城市城区铁窗巷租用民房,购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工具,通过互联网从广州购买空白假发票,从太原订做假公章,自己非法制造发票。孙小斌通过散发宣传名片和通过老乡介绍的方式联络需要开发票的客户,按照客户需求非法制造相应发票的数额及内容,并以发票票面数额收取相应的费用,从中牟利5万多元。2014年11月起,被告人孙小斌雇佣被告人李克功向客户送达其非法制造的发票,并收取部分销售发票款,李克功累计销售假发票七八十次,每次获利20元。2015年4月23日,公安人员在孙小斌的暂住处查获非法制造且已经出售的发票存根2000多张,票面金额累计3亿多元。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2015年4月23日,该局巡防队民警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孙小斌、李克功抓获后移送刑事侦查大队,二被告人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的时候,我把车停在凤展购物广场附近,回来发现车窗上夹着一张代开发票的名片。因为我是做生意的,有时候结算帐需要通过普通发票,到税务机关购买,税率是百分之三,我就想联系一下从代开发票那里便宜购买点发票。随后,我就拨打了这个手机号码,得知从他那里开出的发票收费是百分之一的标准,我就第一次在他那里开了一张1.3万元的国税发票,并给对方账户上汇款200元钱,对方让我到圣亚西边的一个超市门口的储物柜里取走了这张1.3万元的发票。2015年4月23日上午,我又给这手机打电话,和对方说要买一张15.045万元的国税发票和一张1.8万元的国税发票,对方说要收取1500元的费用,并提供了一个账户说:“你先拿上发票,迟一两天给钱也行”。中午12时许,有个老头给我打电话联系到屋厦桥拿发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我和孙小斌在聊天的时候,孙小斌得知我父亲、母亲和伯母都不怎么挣钱,就提出让我父亲帮助他送假发票,每趟20元钱,让我母亲和伯母帮他发“代开各种发票”名片,上面印有孙小斌的联系电话,发1万张可以得1千元,我就把他们介绍给了孙小斌。我不清楚我父亲送了多少趟假发票,我母亲和伯母一共发了3、4万张名片。4、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我听丈夫李克功说在出租摩托车的时候,一个叫“孙涛”的人让他将一个信封送到一个地方,并给了丈夫20元钱,丈夫感觉这活能干,然后就一直帮人家送,每次能得20元钱。大概到了腊月的时候,丈夫知道替“孙涛”送的是发票,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就一直给他送发票。期间,我还帮助“孙涛”发过名片,每发一张一毛钱,陆陆续续发了三个月,丈夫也一直帮人家送发票。我发的名片上面的内容是代开各种发票,联系人孙涛。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孙小斌暂住地晋城市城区南大街铁窗巷泽州县供销社家属院东楼查获一台打印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印章85枚及假发票存根2433张。6、被告人孙小斌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其指认被公安人员扣押的物品就是制造假发票时所使用的,查获的发票存根就是其非法制造假发票所留下的发票存根,上面打有收、付款单位及金额。7、被告人孙小斌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的10号就是其雇佣给客户送假发票的“老李”(指李克功)。8、被告人李克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的7号就是叫“孙涛”(指孙小斌)的男子。9、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4月23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警将犯罪嫌疑人孙小斌、李克功抓获。10、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将在被告人孙小斌暂住地查获的85枚印章拓印在A4纸上备案。1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人员出具的截图说明,证实从被告人孙小斌暂住地查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中下载的为制造假发票的截图。12、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证实涉案的发票经鉴定均为假发票。13、被告人孙小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份,我和老乡“老应”在晋城市城区窑坡租住的地方一起做假发票,跟了他有两个月就自己想单干。随后,我就在晋城市城区南大街泽州县供销社家属院东楼,购买了做假发票需要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又通过网络从广州购买了空白假发票,在太原市购买了假公章,就做开了假发票。我的客户来源主要是靠在晋城市做假发票的老乡介绍过来的,需要开假发票的客户有晋城本地的,也有外地的,我自己也印制了一些做假发票的名片,雇人在街上发过。我是开一张1万元以下的假发票,收取10元费用,1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假发票,收取20元费用,15万元以上至80万元的假发票,收取30元费用,80万元以上的假发票,收取50元费用。总共从中获利大约5至6万元。我总共开了有5、6百张的假发票,小的面额几万元,我记得面值最大的一张是392万元,总共假发票面额有2000多万元。公安机关在我家查获已出售的2000多份假发票存根,大部分是一名叫“小杨”的男子在转让给我的时候就留下的。我送给客户的假发票一部分通过快递邮寄,还有的是通过电话联系后,我将假发票放到红满堂超市的储物柜里,客户自己去取,还有的假发票就是通过我女朋友李某某的父亲“老李”(指李克功),按照联系方式送给客户的。“老李”是2014年12月份开始给我送假发票,大约有100多次,获利有2000元左右。“老李”刚开始不知道送的是假发票,后来他就知道了。14、被告人李克功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我在晋城市城区西关出租摩托车,一个叫“孙涛”的男子给了我一信封,让我按照信封上的电话与对方联系,然后按照对方要求帮他把信封送过去,孙涛给了我20元钱。随后,他多次让我帮助他去送,每次都是一个信封,我也感觉好奇。有一次,我把信封送给对方,等对方打开后,我才看到是“统一发票”的字样,并盖有章,我才知道送的是发票,我也就一直帮他送发票。2015年元旦左右,我看到孙涛和我大女儿李某某在一起,我就问我女儿是不是她让我帮助孙涛送发票的,女儿不让我多管,说送发票比出租摩托车挣钱。就这样为了挣钱就帮助孙涛送开发票了。从开始到现在总共送了有70次左右,每次孙涛给我20元运费。有时候在送发票时,孙涛让我收取对方100到300元不等的购买发票的现金,我拿上先装着,到下次送发票的时候,我就把上次收取的钱给了孙涛。孙涛还给过我妻子上面印有“代开各种发票”的名片让我妻子帮助他发放,每发放一张名片给一角钱,我感觉他的发票来路不正。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小斌、李克功的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小斌、李克功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孙小斌的供述,应当以当庭供述为准。以查获的发票存根认定事实及数额,缺少其他证据支持,且被告人供述是老乡所留下的。公诉人认为,从被告人暂住地查获的物证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被告人虽然供述是老乡所留制造假发票的物品,但具体情况未能提供,其也是制造假发票的提供者和帮助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斌、李克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发票的法律法规,多次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小斌、李克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克功在共同犯罪中协助被告人孙小斌送达发票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小斌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发票的数额、份数、票面金额的辩护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小斌向公安机关提供多名制造假发票老乡的联系方式,系立功的意见,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未能查证属实,不应当认定为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小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克功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孙小斌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克功违法所得1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一台打印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印章85枚及假发票存根2433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郜万斌
代理
审判员 魏爱兵
人民陪审员 田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