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72号罪犯林石城,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石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石城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操作规程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小工工种,能完成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达标分4分。2016年1月1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石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