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920号原告严鲁海,男,汉族,临清市政工程管理处职工。委托代理人曹兴华,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0569号。法定代表人颜永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开发区东首)。负责人吕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茹茹,女,汉族,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鲁海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聊城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鲁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兴华、被告山东移动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又强、聊城移动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茹茹与李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鲁海诉称:2010年原告购得号码为151××××6666的神州行畅听卡,于2014年7月开始使用。2015年5月7日原告持身份证及电话卡到聊城移动公司营业厅补办了实名登记并更换了4G电话卡。2015年5月9日该号码无法正常通讯,原告经查询得知该电话号码被擅自变更,原告拨打被告的投诉电话时被告知需预存20000元话费且每月最低消费需300元以上,否则不予实名登记,亦无法正常使用。
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被告利用自身经营优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聊城移动公司在不改变原资费标准的情况下将手机号为151××××6666的神州行畅听卡实名登记在原告名下。二被告辩称:二被告均同意放弃答辩权,同意在不改变原资费标准的情况下将手机号为151××××6666的神州行畅听卡实名登记在原告名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购得手机号为151××××6666的神州行畅听卡,于2014年7月1日激活并使用该手机卡。该神州行畅听卡资费标准为0月租,来电显示0.1元/天,本地被叫免费、市话主叫0.22元/分钟,国内长途0.07元/6秒,国内漫游主叫0.6元/分钟、被叫0.4元/分钟。2015年5月7日原告持身份证到聊城移动公司申请办理实名登记,聊城移动公司受理了此项业务并出具了客户业务受理单(单号为635150507023784536),该受理单主要载明手机号151××××6666;用户品牌神州行,入网产品神州行畅听卡1;原客户名称无资料,新客户名称严鲁海;该号码30天内不能办理过户业务,如果产生客户投诉需要恢复原资料的,移动公司将恢复原资料。同日聊城移动公司将上述手机卡给原告更换为新卡,并出具了客户业务受理单(单号为653150507023880156),该受理单主要载明手机号151××××6666;旧卡号89×××13,新卡号89×××58A132395;旧卡类型32K神州行品牌卡08,新卡类型普通USIM卡用;补卡后,新卡为空白卡,无原卡任何信息资料,原设置的呼叫转移、呼叫等待、呼叫限制等功能自动取消。后聊城移动公司以移动代理商王博反映5月8日涉案手机号未销售并要求补卡为由将涉案手机号码的客户名称恢复为无资料,酿成诉讼。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同意原告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办理实名登记时将上述神州行畅听卡在原资费不变的情况下予以实名登记;原告不同意直接去聊城移动公司处申请办理实名登记,亦不同意调解结案,但同意在收到判决后持本人身份证去聊城移动公司申请办理实名登记业务。上述事实有中国移动通信客户业务受理单、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购得手机号为151××××6666的神州行畅听卡,于2014年7月1日激活并使用该手机卡,自此时起原告与聊城移动公司即建立了通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原告在购得且激活151××××6666的神州行畅听卡时,该卡资费标准为0月租,来电显示0.1元/天,本地被叫免费、市话主叫0.22元/分钟,国内长途0.07元/6秒,国内漫游主叫0.6元/分钟、被叫0.4元/分钟。原告向聊城移动公司申请办理实名登记时,聊城移动公司未予履行实名登记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名登记的义务,将上述神州行畅听卡在原资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予以实名登记。因办理实名登记需要原告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去聊城移动公司申请办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同意将上述神州行畅听卡在原资费不变的情况下予以实名登记,原告亦同意在收到判决后持本人身份证去聊城移动公司处申请办理实名登记业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且在原告严鲁海向该公司申请办理实名登记业务时在原资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原告持有的手机号为1510684****的神州行畅听卡予以实名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瑞红
审 判 员 孙云霞
人民陪审员 李延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