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张立健,男。委托代理人郭金恒,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海,男。
原告张立健诉被告张红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金恒、被告张红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立健诉称:2015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我父亲张本让驾驶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行驶至义安镇董村铁路立交桥洞处时,与被告张红海驾驶的晋K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以赔偿维修费用为由将我父亲带到张兰镇张原村红彪汽修厂,并将我父亲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扣留。我驾驶晋KE**号中华牌小型轿车到此处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遂纠集四、五个人将我的车辆扣留至今。10月28日,我报案到张兰派出所,派出所以本案系交通事故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扣留原告所有的晋KE**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每天30元(从2015年10月25日起至返还扣留车辆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红海未提交答辩状,但其辩称:晋KY**号小型轿车与张本让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时不是我驾驶的;晋KE**号车是我在张兰加油站开走的,由我控制,但现在该车在我父亲处。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由被告进行质证,由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张红海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予以采信。2、机动车登记信息表一份,证明晋KE**号“中华”牌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原告张立健。经质证,被告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表真实、有效,予以采信。3、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原告父亲张本让驾驶农用三轮车与晋KY**号小型轿车发生过碰撞。经质证,被告张红海对该交通事故证明书有异议,认为其并未签字,不认可交通事故证明书的效力。
本院认为张红海的答辩意见称其在晋KY**号小型轿车与张本让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时不是晋KY**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员,交通事故证明书也就无需其签字,且该交通事故证明书足以证明两车相撞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4、介休市公安局张兰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原告车辆被被告扣留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予以采信。5、车辆租赁协议一份、行车证一份、田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收据一支,证明原告的车辆被被告扣留以后,原告租赁田明所有的晋KJ**号车辆使用,每月支付田明租赁费900元,即每天30元。经质证,被告对车辆租赁协议与收据有异议,对行车证与身份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张红海扣留原告张立健的车辆并无法律依据,原告在车辆被扣留期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但原告主张每日30元的交通费用过高,与当地实际情况不符,本院酌情认定每天20元。被告张红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
经审理查明,晋KE**号中华轿车系原告张立健所有。2015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原告张立健的父亲驾驶农用三轮车与晋K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张红海将张立健所有的晋KE**号中华轿车扣留至今。2015年10月28日,原告到介休市公安局张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本案系交通事故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12月8日,原告张立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承担相应的交通费用。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红海与原告的父亲张本让因交通事故产生相关经济纠纷,遂擅自扣留原告张立健所有的车辆,其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张立健作为晋KE**号中华轿车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张红海返还车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扣留原告车辆至今已经长达一百多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交通费用,按照每日20元计算,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关于被告张红海在庭审中述称的原告何时赔偿其车损、鉴定费、医疗费等费用,便何时返还车辆的意见,于法无据,被告张红海可以选择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经本院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红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立健晋KE**号中华轿车一辆。
二、被告张红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立健交通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红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俊斌
审 判 员 王志敏
人民陪审员 宋守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