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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917号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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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917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3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生育男孩取名张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被迫三次向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被告还经常夜不归宿,与多名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给其中一名女子打款50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原告申请撤诉。之后双方关系更加恶化,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提奶粉看望孩子时,反遭被告泼的一锅温水于头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十八岁。原告为使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申请书���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23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武威市凉州区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在2015年6月4日起诉离婚,后又申请撤诉的事实。3.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二张,证明被告与张某甲有不正当关系,并给其打款5000元的事实。4.武威市公安局西关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册两份,证明被告在2014年2月14日、2015年5月15日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原告报警的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在2015年6月后分居,一直没有联系过,孩子现随被告生活。被告曾借给张某甲5000元,农行的存款50000元也被原告取走了。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其辩解理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证据1、2均无异议;认为原告证据3是被告借给张某甲的��,被告与她张某甲没有不正当关系;原告证据4中2015年5月15日的接警,是被告手机丢失后报的警。

本院认为,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证据3反映出被告向张某甲名下账户汇款5000元的事实,原告证据4为公安局机关接处警记录,以上证据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应确认其证明效力。依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查明下列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12月23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2014年11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6月起诉离婚,念及幼子又申请撤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照料。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财产有长虹35寸液晶电视、海尔冰柜各一台,东方红四轮拖拉机、摩托车各一辆。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张某甲名下账户汇款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讼离婚又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无好转,双方仍分居生活疏于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双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分居生活后,婚生子由被告及家人照料抚养至今,孩子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结合双方具体情况,故由被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双方婚后财产及债权应依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3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陈某享有探望婚生子张某某的权利,被告张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婚后财产中长虹35寸液晶电视归原告陈某所有。

五、被告张某支付给原告陈某共同债权2500元。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荣桂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