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闵宜国,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万光洲,总经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