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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96号

闵宜国与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闵宜国,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闵宜国,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万光洲,总经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新凯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