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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25-1号

熊小海与徐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小海,徐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25-1号

申请执行人:熊小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徐国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熊小海与被执行人徐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1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国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稻谷款15300元及利息397.80元、受理费125元,并承担执行费1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国清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徐国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2.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