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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财保6号

陈相波与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相波,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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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财保6号申请人陈相波,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xxxxx。被申请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陈相波与被申请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相波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担保人谭秀日以位于青岛市市北区xxxxx(鲁xx**青岛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一处提供担保。如果查封有误,担保人自愿以该担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相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谭秀日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xxxxx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