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528号原告康立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朝鲁蒙,男,3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原告康立军与被告朝鲁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8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呼仓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鲁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800.00元,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朝鲁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立军借款7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本金7800.00元为基数按约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呼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