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无业。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灵原出��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于2015年7月30日,在常熟市辛庄镇张家桥遇到邵某后,谎称自己在常熟市公安局巡防大队城北中队做警辅队员、介绍邵某当警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介绍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交纳报名费、服装费等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至8月3日先后多次骗取邵某人民币625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已作出退赔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薛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于2015年7月30日,在常熟市辛庄镇张家桥遇到邵某后,谎称自己在常熟市公安局巡防大队城北中队做警辅队员、介绍邵某当警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介绍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交纳报名费、服装费等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至8月3日先后多次骗取邵某人民币6250元。2015年8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虞山镇方塔东街网咖环球店门口抓获被告人薛某。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已作出退赔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取款凭证、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薛某当庭对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退出赃款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