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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260号

张友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张友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60号罪犯张友义,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告人张友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终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友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友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