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民字第5749号

陈强与戴世亮、陈冬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强,戴世亮,陈冬华,戴美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749号申请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戴世亮。被执行人陈冬华。被执行人戴美兴。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戴世亮、陈冬华、戴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80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世亮、陈冬华、戴美兴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1、各被执行人在各大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戴美兴在瑞安市住建局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一村鲍川西路133、135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2911**),该房产已另案查封处置(案号:2015温瑞执民字第3834号)。被执行人戴世亮、陈冬华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各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车管所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戴世亮、陈冬华、戴美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陈强反馈,陈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美兴名下房产已另案查封处置,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赵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