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5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黄东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黄东华,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黄坡镇岗背社区居委会圩镇后街*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251967********。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锋、朱宇文,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东华,身份信息同上。上诉人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以下简称石碣欢乐舞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黄东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于2015年6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石碣欢乐舞厅、黄东华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心太软》、《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流着泪的你的脸》、《天使也一样》《好聚好散》、《两极》、《一千年以后》、《小酒窝》、《豆浆油条》、《编号89757》、《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天使心》、《期待你的爱》、《她说》、《X》、《记得》、《完美新世界》、《真材实料的我》、《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换季》、《平行线》、《委屈》、《最后一个夏天》、《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停电》、《亲爱的还幸福吗》、《我的超人》、《大小姐》;2、石碣欢乐舞厅、黄东华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8000元;3、石碣欢乐舞厅、黄东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流行歌曲经典》专辑,收录了《心太软》、《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流着泪的你的脸》、《天使也一样》、《好聚好散》、《两极》、《一千年以后》、《小酒窝》、《豆浆油条》、《编号89757》、《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天使心》、《期待你的爱》、《她说》、《X》、《记得》、《完美新世界》、《真材实料的我》、《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换季》、《平行线》、《委屈》、《最后一个夏天》、《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停电》、《亲爱的还幸福吗》、《我的超人》、《大小姐》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等。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与上述部分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公证,约定该公司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依法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上述部分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公证,约定该公司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依法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该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5月9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来到位于东莞市石碣镇(二村综合市场)憬福酒店,店面标示为“纯K量贩式KTV”的场所,对该场所的标识拍照,进入该场所四层名为“312”的房间,在检查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无任何相关内容后,在该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了《心太软》、《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流着泪的你的脸》、《天使也一样》、《好聚好散》、《两极》、《一千年以后》、《小酒窝》、《豆浆油条》、《编号89757》、《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天使心》、《期待你的爱》、《她说》、《X》、《记得》、《完美新世界》、《真材实料的我》、《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换季》、《平行线》、《委屈》、《最后一个夏天》、《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停电》、《亲爱的还幸福吗》、《我的超人》、《大小姐》等音乐电视作品,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作品播放画面录像,取得加盖“东莞市纯K歌舞厅专用章”章印、号码为079769、金额为208元的收据1张及“纯K量贩式KTV”名片2张。上述拍摄内容被刻录成光盘。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上述取证过程并出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6769号《公证书》。经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内容相同。另查明: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石碣欢乐舞厅赔偿公证费、取证消费费、住宿费、律师费、餐费、交通费、机票费、保险费等。音集协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未举证证实律师费发生情况。石碣欢乐舞厅确认公证费,认为其他费用与本案无关,并认为因律师费未实际发生,故不确认律师费。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成立于2013年7月15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歌舞厅等,黄东华系其经营者。黄东华在庭审时,确认位于东莞市石碣镇(二村综合市场)憬福酒店店面标示为“纯K量贩式KTV”的经营场所是其经营的。以上事实,有《流行歌曲经典》专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6769号《公证书》、被封存光盘、《委托代理合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票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承担。案涉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流行歌曲经典》专辑,收录案涉作品并均标明著作权人。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并公证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约定至期满前60天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虽该合同现已到期,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已失效,据上述约定,该合同继续有效。据案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知音集协在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据(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6769号《公证书》,可知石碣欢乐舞厅、黄东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卡拉OK点播的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黄东华辩称已将案涉作品从曲库中删除,但并未举证证实该主张,故石碣欢乐舞厅和黄东华应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案涉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音集协主张律师费没有票据支持,故对音集协诉请此费用,原审法院依法不支持。由于音集协未对实际损失及石碣欢乐舞厅、黄东华违法所得举证,致该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原审法院根据作品类型、石碣欢乐舞厅和黄东华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定石碣欢乐舞厅、黄东华赔偿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音集协超出该支持范围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一、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黄东华立即停止侵犯并从曲库中删除《心太软》、《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流着泪的你的脸》、《天使也一样》、《好聚好散》、《两极》、《一千年以后》、《小酒窝》、《豆浆油条》、《编号89757》、《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天使心》、《期待你的爱》、《她说》、《X》、《记得》、《完美新世界》、《真材实料的我》、《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换季》、《平行线》、《委屈》、《最后一个夏天》、《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停电》、《亲爱的还幸福吗》、《我的超人》、《大小姐》等作品;

二、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黄东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黄东华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后,石碣欢乐舞厅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酌情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石碣欢乐舞厅经营时间短、经营规模小而简陋,即使按365日经营每日房间都满员计算,每间房的收入一年才7592元,石碣欢乐舞厅歌曲库中有15000多首歌,每年平均每首歌为1元,案涉音集协35首歌,按此计算石碣欢乐舞厅的违法所得仅为35元。故根据逻辑推理可以确定石碣欢乐舞厅的违法所得并按此给予赔偿,即使判决给予侵权的赔偿性赔偿扩大100倍,赔偿金额也仅仅是3500元。

二、一审判决对东莞地区的KTV行业造成毁灭性灾难。一审判决的酌定赔偿金额太高,导致各类著作权人不断恶意提起诉讼,如本案中音集协为获取利益,将同一份公证书的侵权歌曲故意分成两个诉讼案件[(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82号案和(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41号案],其结果必然造成东莞地区的KTV行业毁灭性的打击,而音集协也可以从中获取高额酌定赔偿金额。

三、音集协诉请金额太高,诉讼费应由音集协和石碣欢乐舞厅按比例负担。综上,我方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石碣欢乐舞厅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音集协和石碣欢乐舞厅按比例负担。针对上诉人石碣欢乐舞厅的上诉,音集协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审被告黄东华与上诉人石碣欢乐舞厅上诉意见一致。二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上诉人石碣欢乐舞厅就案涉《心太软》等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或者上诉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以及被上诉人的权利范围、权利类型等因素,原审酌定被上诉人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石碣欢乐舞厅主张其每首歌曲每年的违法所得为1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石碣欢乐舞厅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0元,由东莞市石碣欢乐歌扬歌舞厅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小美

代理

审判员  邹 越

代理

审判员  苗卉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