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40号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杨鑫泉。
被告陈东升,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凡宏村清华路44287号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54元,但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354元,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炼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