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被执行人胡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010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丰(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68的存款人民币10400841.5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