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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40号

郑广山与钟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广山,钟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40号

原告:郑广山,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钟钧,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沈锡忠,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山诉被告钟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广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郑广山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