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40号
原告:郑广山,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钟钧,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沈锡忠,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山诉被告钟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广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郑广山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