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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字第179号

朱宏韶与范林森、钟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宏韶,范林森,钟义龙,赣县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朱宏韶,男,汉族,1941年11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卢金山、李睿,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林森,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钟义龙,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县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法定代表人廖信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赣县县城。法定代表人曹宗熔,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陈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韶诉被告范林森、钟义龙、赣县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宏韶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2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现因需进行手术,且医院已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其交纳80000元医疗费,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范林森驾驶的赣B×××××号大客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被告钟义龙驾驶的赣B×××××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先行支付医疗费50000元给原告朱宏韶。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先行支付医疗费30000元给原告朱宏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温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