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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989号

陶振山与名秋生、梁振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振山,明秋生,梁振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89号申请人陶振山。被执行人明秋生。被执行人梁振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