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89号申请人陶振山。被执行人明秋生。被执行人梁振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