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0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杨志盛,行长。
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均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89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任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收到本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上述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向娜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