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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7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余明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余明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被执行人余明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004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明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明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明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余明珠(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3的存款人民币29359.2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漫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