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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行审第26号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81行审第26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小华,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潘志诚,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队执法督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王斐。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溧城执改字(2014)第YS017号责令改正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对建筑外墙改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理。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于2016年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溧城执改字(2014)第YS017号责令改正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溧城执改字(2014)第YS017号责令改正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 斐

审 判 员  邵小秋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