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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704号

刘某强奸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704号罪犯刘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泉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刘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所部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