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85号申请执行人任会京被执行人张继恩被执行人梁亚宏申请执行人任会京与被执行人张继恩、梁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的946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张继恩、梁亚宏于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任会京借款本息合计16000元,履行后,双方就两枚欠条约定的权利义务终结;如到期不履行,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分标准支付利息直至给付日止。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张继恩。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000元,执行申请费140元,已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946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欣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