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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91号

李建岗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91号罪犯李建岗,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09年12月20日、2011年2月28日、2012年4月30日、2013年6月28日、2014年9月30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建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