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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1242号

南新华与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新华,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南新华,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云,女。

原告南新华与被告陈拥军、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新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新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王云的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新华撤回对王云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