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南新华,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云,女。
原告南新华与被告陈拥军、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新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新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王云的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新华撤回对王云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