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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328号

季昌炒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季昌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28号罪犯季昌炒,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鼎县。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昌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季昌炒亲属帮助其退赃15000元予以追缴,用于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5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7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刑事判决,其亲属交来的15000元,其中7000元作为退赃返还被害人,另8000元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以(2005)闽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第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南刑执第1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昌炒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4分。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季昌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