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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208号

罪犯甘国安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208号罪犯甘国安,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住贵州省麻江县。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麻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国安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14年4月24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国安在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综合记功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但是,该犯刑期较短,不宜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甘国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