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07号上诉人蔡保中,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蔡东勤,女,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
上诉人蔡保中、蔡东勤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153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土地调整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决定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会议制定的土地调整方案,针对的是村民组全体成员,不是针对特定村民一事一议的具体行为,作出决定的主体是村民会议,而不是村委会、村民组或发包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性质不同,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五项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蔡保中、蔡东勤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蔡保中、蔡东勤不服原裁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法定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调整。确山县三里河乡北泉村高庄村民组假借村民代表会议的名义制定土地调整方案,收回其尚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地的行为,属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确山县三里河乡北泉村高庄村民组于2013年10月5日制定了秋季土地调整方案,上诉人作为其村组成员,持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书,认为上述调整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甘凤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