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835号原告边青领(又名边清领),男,1948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青军,男,1966年8月22日生。
原告边青领与被告谢青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9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边青领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青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边青领受被告谢青军雇佣在郑州市烈士陵园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谢青军欠原告边青领工资9300元。2014年6月28日被告谢青军给原告边青领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边清领2012-2014年6月工资玖仟叁佰正郑州市烈士陵园工地(9300)谢青军2014年6月28号”。上述款项被告谢青军至今未支付原告边青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谢青军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边青领工资款人民币9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青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王巧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