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02号罪犯咸成强,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7日作出(2005)甘刑一终字第000263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咸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000元(已赔付1500元)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将罪犯咸成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咸成强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咸成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咸成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