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钟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佑国,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1,男,汉族,原告钟某诉被告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温文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佑国,被告蔡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认识、恋爱,因原告于2014年4月怀孕,故双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登记结婚,此后原告辞去工作回家待产。××××年××月××日,婚生女蔡某2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原告生下的是女儿,原、被告之间及双方家庭产生了严重矛盾,特别是被告的母亲之言行让原告身心俱疲。女儿满月后,原告搬回父母家住,此后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打电话也不接。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无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因此产生诸多无法调和的矛盾,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照顾义务和抚养女儿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解除这段婚姻。婚生女出生后均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故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儿有利女儿身心健康。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蔡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在原告回家时给原告买了手机,基本上每天一个电话,但原告经常拒接电话,或看到未接电话不予回复,故原告说被告不关心孩子不成立;2、原、被告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蔡某2。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并经民政局登记,双方婚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存续近二年,又生育一女,双方之间应该有较坚实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被告不关心家庭及女儿为由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无法挽回,被告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争执乃至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学会换位思考,冷静、理性地解决分歧、化解矛盾,而不宜草率放弃,且双方已生育一女,刚满1周岁,正处于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关爱和照料的阶段,原、被告应多从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问题,共同为女儿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被告亦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主动关心小孩,积极承担家庭责任。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依据不足,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其他事项,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蔡某1离婚;
二、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温文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