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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699号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潘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699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小区*号侧厅。法定代表人贺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会,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楠,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3737.43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盆学慧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潘楠系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一期33号楼103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为173.79平方米。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居住的王府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被告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3737.43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3737.43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且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潘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3737.4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潘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盆学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