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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执30号

何桂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桂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30号

被执行人:何桂添,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2015)珠中法刑二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何桂添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何桂添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何桂添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何桂添(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显荣

代理

审判员  刘 博

代理

审判员  庞俊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