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84号原告黄颜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仁德。被告周彩,女,壮族。委托代理人李治成。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黄颜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彩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颜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卢佳琪
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其威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