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45号申请人孙二伟,男。被申请人蔡保云,男。被申请人杨俊梅,女。被申请人河南中嘉豪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保云,任公司经理。住址:尉氏县福星大道西段路北。申请人孙二伟与被申请人蔡保云、杨俊梅。河南中嘉豪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三被申请人的320万元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三被申请人3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孙二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霍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