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房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桑木村。法定代表人赵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佑和,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中房农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瑞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泰河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江苏中房农牧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按上诉人江苏中房农牧有限公司上诉状中的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询问)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现因上诉人江苏中房农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江苏中房农牧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惠平
审 判 员 刘春生
代理
审判员 毛国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