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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03号

邱云安与王瑞、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云安,王瑞,庄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邱云安,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瑞,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庄海燕,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1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瑞、庄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偿还申请人邱云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后,被执行人王瑞自愿用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其在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益支付所欠申请人邱云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99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新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