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成功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建县乐化镇。
被执行人:丁敏,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敏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敏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成功齿轮有限责任公司7795元,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8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丁敏银行存款7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计银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