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7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侯敬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鄢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5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平
审 判 员 魏全国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