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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7号

刘某与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7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侯敬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鄢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5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平

审 判 员  魏全国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