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寿亮,男,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住滨州市。被告杜金栋,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住衡水市。被告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台上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亮诉被告杜金栋、被告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寿亮以被告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寿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张寿亮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