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王有能,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学林,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世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廖清初,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能与被告陈学林、罗世有、廖清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