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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785号

王有能与陈学林、罗世有、廖清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有能,陈学林,罗世有,廖清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王有能,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学林,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世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廖清初,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能与被告陈学林、罗世有、廖清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