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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3682号

付双金与孟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双金,孟双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3682号原告付双金,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委托代理人白佟吉拉嘎(系付双金外甥),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孟双喜,男,1964年0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付双金与孟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双金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双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双金负担。

审 判 长 张 国 彬

代理

审判员 道 尔 吉

人民陪审员 李 成 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苏日古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