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154号罪犯马应保,云南省蒙自县人,家住云南省蒙自县。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应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马应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应保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1次表扬。
本院认为,罪犯马应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应保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詹大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