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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590号

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90号

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锐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鹏,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进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

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骆恩婷。

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曾关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案外人杨复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屋两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杨复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屋两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